電氣火災和爆炸的預防措施
發布人:管理者 發布時間:2023-08-22電氣火災和爆炸的預防措施
2.1 排除易燃易爆物質 2.1.1 保持良好的通風,以便把易燃易爆氣體、粉塵和纖維的濃度降低到爆炸限度之下。 2.1.2 加強存在有易燃易爆物質的生產設備、容器、管道和閥門的密封,以斷絕上述危險物質的來源。 2.2 排除電氣火源 2.2.1 正常運行時能夠產生電火花、電弧和危險高溫的非防爆電氣裝置,應安裝在危險場所之外。
2.2.2 危險場所應盡量不用或少用攜帶式電氣設備。 2.2.3 在危險場所,應根據危險場所的級別,合理選用電氣設備的類型并嚴格按規定安裝和使用。 2.2.4 危險場所的電氣線路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: (1)爆炸危險場所所敷設的電纜和絕緣導線,其額定電壓不得低于500V。工作零線應采用與相線截面相同的絕緣導線共管敷設。 (2)易發生火災場所內的電氣線路,應采用無延燃性外護層的電纜和絕緣導線敷設,其額定電壓不得低于500V,鋁線截面不得小于25mm2。高壓線路應采用鎧裝電纜。 (3)正確選用保護、信號裝置和聯鎖裝置,保證在電氣設備和線路過負荷或短路故障時,及時、可靠地報警或切除故障設備和線路,防患于未然。 (4)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,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,應可靠接地或接零。 (5)突然停電有可能引起火災或爆炸的場所,應有兩路或兩路以上電源供電,且兩電源間能自動切換。 (6)加強對線路和設備的維護、試驗、檢修和運行管理,確保電氣裝置的安全運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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